

手机现金捕鱼可提现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手机现金捕鱼可提现(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ChengDu Electronic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DEII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手机现金捕鱼可提现是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成都从事电子基础材料和关键元器件、专用设备仪器和整机研发生产,以及数字电视与数字视听、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电子信息应用领域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研究所等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电子信息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队,以“创新、协作、开放、服务”为指导思想,发挥协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政府、企业、高校、科学研究院所以及消费者合力驱动,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政府与行业部门间的交流与沟通,为会员的需要服务、为行业的发展服务、为政府的决策服务,推动成都市电子信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管理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五条 住所
协会秘书处所在地位: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云华路3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 按照政府推进电子信息产业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研究成都市电子信息行业状况及发展趋势,探求推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加快成都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2. 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平台,宣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企业和行业的愿望和需求,协助会员开展政府支持的项目申报和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开展产业要素需求梳理、行业发展共性问题协调等服务。
3. 搭建企业与企业、产业与产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和资源共享平台,开展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和对接、产业上下游配套与抱团发展、产业活动与跨行业交流、培训、沟通等工作。
4. 搭建产、学、研合作与交流平台,加强政府、协会、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在科技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培养与供求协调、科技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5.搭建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平台,加强区域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在技术开发、协作配套、人才培养、信息交流等方面的深入合作,共谋发展。
6. 组建成都市电子信息行业专家库,建立行业资讯、产品与技术推广、人才培训和技术服务平台,从行业角度积极协助做好成都市电子信息产业运行分析、行业发展研究与规划、省市重大产业活动支撑等服务工作,编辑出版成都市电子信息行业相关资料、报刊、期刊。
7. 与投融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企业管理咨询以及各类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建立服务通道,为会员企业提供多渠道服务。
8.举办电子信息产业相关会议、展览、展会、活动等,同时,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和学习考察。
9.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各级政府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要求
凡从事电子信息行业的制造者、使用者、研究者、社会中介组织和管理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称为正式会员,享受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第八条 会员类别
本协会会员分为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兴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得影响;
(四)合法成立的与电子信息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的院校、研究机构等;
(五)无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的个人;
(六)遵守协会知识产权制度;
(七)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第九条 会员加入程序
会员加入协会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报理事会讨论;
(三)理事会通过后,缴纳相关费用,由协会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书。
凡经批准入会的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发给单位会员证书,理事会会员发给理事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协会全体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内部交流和外部推广活动;
(三)有权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所有会员必须遵守《电子信息行业自律公约》。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单位自愿退会,应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二)会员若有背离协会宗旨,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时,经理事会相关流程讨论,做除名处理;会员被协会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协会;
(三)会员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单位资格自动取消;
(四)会员单位退出、除名或被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当年的会费不予退还;
(五)在规定缴纳会费截止日期两个月后仍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挂你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李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决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家数不超过理事家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的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协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中产生。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住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名协会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五)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和住持会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会长、相关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会长因故不能住持办公会议的,可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住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的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经理事会授权,协调和领导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开展工作,自定本协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设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协会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协会财务;
(二)对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档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及协会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些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重达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会员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8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会长单位——50000元 /年。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公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3年X月X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